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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
更新时间:2021-06-06 19:02:18 字号:T|T
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
公告
  《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》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、2020年1月13日由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。
  

  2020年3月19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、军事检察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:

  近来,部分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有关问题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  一、古树名木以及列入《植物名录》的植物,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“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”。
  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。人工培育的植物,除古树名木外,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“珍贵树木或者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”。非法采伐、毁坏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(古树名木除外),构成盗伐林木罪、滥伐林木罪、非法收购、运输盗伐、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,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  三、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******保护的其他植物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以非法采伐国家******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。
 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,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******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,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,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、移栽目的、移栽手段、移栽数量、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
  四、本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,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,以本批复为准。